2020年10月,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洱市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本线索,成立由普洱市院、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澜沧县院)两级检察长、公益诉讼检察官组成的“普洱景迈山综合整治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办案组”(以下简称办案组)。办案组对传统村落整体建筑风貌管控、消防安全、人居环境整治、古茶树古茶林遭受病虫害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走访,并于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4月对景迈山管理局等7家行政单位分别立案调查。查明景迈山古茶林存在以下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一是民族建筑风貌改变。部分传统干栏式建筑被现代砖混洋房取代,影响整体风貌,布朗族、傣族民居建筑风格、特色风貌日渐丧失;二是文物保护措施不力。遗产地内芒洪八角塔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不明确,缺少保护标志,传统民居修缮工作滞后;三是传统村落内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电线穿管改造不规范,私拉乱接电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四是对古茶树、古树名木挂牌保护措施不到位,缺乏科学有效的病虫害防治措施,古茶树非正常死亡;五是外来物种如薇甘菊等入侵,破坏生物多样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景迈山管理局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古茶林生态系统和古茶树资源保护、土地行政执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当地乡(镇)级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以及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有监管管理职责。普洱市院、澜沧县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20日及5月28日,并分三批次向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澜沧县林草局、农科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住建局、惠民镇政府7家行政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分别建议上述行政单位:落实对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全面清理遗产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做好建房手续审批完善工作;做好景迈山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严格履行村镇规划实施、村容镇貌整治、文物普查保护主体责任,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共同开展遗产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