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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视域下检察能动履职的理论证成与实务探讨

时间:2023-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 次

一、从数字化发展历程窥见检察工作能动价值

二、检察能动履职的数字监督模式

三、掣肘能动履职长效发展的问题及纠偏




摘 要



数字检察在智慧检务、智慧检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通过类案背后制度机制漏洞的填补实现社会系统治理,促进数字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丰富和发展了检察能动履职的内涵。数字检察视域下,数字研判、排查、融通、集成、预警等数字效能的释放,助推法律监督意识能动、机制能动、路径能动、程序能动、效果能动,构建起检察能动履职的数字监督模式。与此同时,需要注重纠正目前存在的思想与实践误区,以此实现以数字化改革推进检察能动履职的长效发展。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在2023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党组再次强调并提出“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和助力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检察能动履职成为这一时期重要议题。从目前检察事业发展来看,随着数字化改革的推进,在数字技术与检察业务频繁互动中应运而生的数字检察,借助多触角宽领域的数据搜集和深层次全景式的数据分析,促使检察履职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转变,这一突破为检察能动履职的内涵界定与实现路径提供了新思路。


一、从数字化发展历程窥见检察工作能动价值


早在2000年,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就明确提出“向科技要战斗力”。由此,检察机关开启了运用现代科技助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之路。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经历了一个从智慧检务到智慧检察,再到数字检察的由浅及深、由表及里的发展过程,随着数字化的深入,检察能动履职的社会价值逐渐彰显。


(一)辅助性价值之智慧检务


“科技强检”提出伊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便掀起“信息技术+检察”的工作浪潮。初期思路是以业务工作为中心,队伍建设为根本,信息化建设为保障,实现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三项资源的有力整合,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这一时期典型成果有全国检察机关完成局域网建设、建成自动化办公系统、开发运用新兴多媒体技术办案,检察机关基础信息技术设备实现了从无到有。直到2016年,最高检印发《“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并以“十三五”规划——国家大数据战略决策为基础,在2017年出台《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建立“检务大数据库”,搭建国家层面的检察大数据标准、应用、管理及科技支撑体系平台。随后最高检发布《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正式提出智慧检务战略,以应对信息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智慧检务时期,检察机关开始注重检察业务大数据的开发与管理,着力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现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此外,在应用开发上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实现对文书内容自动抓取、对瑕疵证据分析排除以及对量刑建议智能研判。总体而言,智慧检务阶段,检察机关对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的结合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大多数应用并不与检察办案业务直接关联,现代科技只是一种工具,主要功能是辅助办案,即减少需要人工处理的事务性工作,降低案件流转过程中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消耗,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充分挖掘与释放司法实践的形式理性。



(二)引导性价值之智慧检察


面对以海量数据为基础构建的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引发的社会变革,检察机关以用活“大数据”为基点,迅速作出有效应对。2018年,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自主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得以应用,成为智慧检察阶段开启的契机。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汇集绍兴市法院系统近三年30余万份民事裁判文书,通过剖析虚假诉讼个案提取“原告为同一人”“短时间密集起诉”等异常要素,运用数据碰撞、统计分析等算法,筛选出大批量同类异常判决,法律监督线索浮出水面。该系统在应用的短短一年时间里助力检察机关发现监督线索1000余条,有效破解法律监督案源匮乏难题。


适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在反贪反渎等职能转隶、检察职能发生重大调整的形势下,检察机关亟须找到一条凸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新路,而运用大数据研判发现法律监督线索的办案思路为其提供了重要指引。该思路迅速得到推广,检察系统将这种大数据与检察核心业务结合的模式命名为“智慧检察”。这一时期现代科技与检察核心业务,即法律监督开始结合,通过软件应用研发,分析研判海量信息数据,从中发现法律监督线索,转化为检察机关可以监督的案件。基于此,智慧检察的功能定位主要在于破解法律监督线索匮乏的难题,对法律监督业务的开展起到高效引导作用,但也不难看出,数字技术工具化色彩依然存在。


(三)能动性价值之数字检察


1.数字检察的衍生。2021年,检察机关在智慧检察持续迭代更新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检察工作模式。以绍兴市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成果为例,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发现吸毒人员梁某通过伪造轻微刑事案件逃避强制隔离戒毒,并敏锐地察觉类案存在,遂借助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刑事裁判文书、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通过数据对比碰撞,结合对案卷材料的人工审查,精准挖掘出类案线索,通过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数据库与判处轻微刑罚人员的数据库进行数字建模,找到两者交集,最终排查出类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发现背后深层次原因在于刑罚执行场所与强制隔离戒毒所之间工作机制衔接不当,缺少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接收管理机制,导致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可以通过伪造判处三个月至六个月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逃避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这一机制漏洞也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后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切实封堵了这一制度性漏洞,从根本上杜绝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再发生,实现了社会有效治理。此时的检察数字化已然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走向深度融合,不仅改变了法律监督的流程,而且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为导向,将法律监督的落脚点放在了社会治理,最终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重塑变革。这与2021年初浙江省委部署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的内核相契合。“数字法治”是数字化改革六大系统之一,检察机关推进数字法治建设义不容辞,如何让大数据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利器”,更好转化为检察办案的生产力和社会治理效能,成为检察机关必须回答的问题,“数字检察”概念应时而生。


2.数字检察的能动价值界定。考察数字检察的能动价值,首先,需要明确能动性是检察权的天然属性。何为依法能动履职,尤其是对于“能动”一词的理解,应回归到检察权本身。我国检察权具有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双重属性。


一方面,从司法权角度来看,通常认为的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实际上是建立在一元司法模式之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与检察机关同为司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二元司法模式,不同于法院司法权力行使所遵循的“不告不理原则”,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权时需要检察官依据独立原则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因此,能动性是检察机关司法权行使的内在要求。


另一方面,从监督权角度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可见,法律监督的核心是纠偏纠错,本质上是一个主动发现、查找并指明问题的过程,能动性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履职的应有之义。


其次,需要明确数字检察的能动价值建立在检察权本身具备能动性之上。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检察机关主动顺应新时代党和人民新需求,提出以法律监督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落脚点和出发点。而这一时期数字检察在数字技术与检察业务的频繁互动中应运而生,通过法律监督模式的系统变革实现了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层面的系统治理,成为连接法律监督履职与服务保障中心大局的重要桥梁。


数字检察基于“个案具有偶发性,但类案出现的深层次原因通常在于制度性和机制性的缺失和漏洞”这一认识,紧盯执法司法领域突出问题、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公益保护短板弱项,通过大数据赋能发现批量监督线索,开展穿透式、深层次类案监督,聚焦类案背后的制度机制漏洞,而后通过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领域建章立制,实现从个别问题解决到普遍问题整改,成功找到促进社会治理的最佳切入口。相较于智慧检务、智慧检察,数字检察并非简单地将数字技术作为工具,其意义也不局限于具体应用场景的开发,从长远看,以数字检察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要牢牢把握“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要求,构建起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法律监督新模式,努力把数字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由此,数字检察构建起回应型法律监督模式,助推数字技术成为推动法律监督发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根本性改变的要素。这一从“器”到“道”的发生发展过程,已然涵盖数字化改革在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层面所具备的能动价值,即走出数字工具化的窠臼,运用数字技术将检察工作融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全过程,推动从模式到制度再到思维的重塑再造。


二、检察能动履职的数字监督模式


数字检察利用数字化可重编程、可寻址、可感知、可交流、可储存、可追溯、可关联等特征,在线索突破、办案方式、监督思路、治理效果等方面实现全方位转型升级,释放强大的法律监督效能,并不断体系化流程化模式化发展,形成“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基本范式,促使传统模式下的法律监督向意识能动的主动监督、机制能动的融合监督、路径能动的协同监督、程序能动的事先监督、效果能动的类案监督转变,由此构建起检察能动履职的数字监督模式。


(一)意识能动的主动监督


长久以来,检察机关业务开展受传统模式限制,一度呈现监督线索不多、来源不稳定、获取渠道不畅通等特点,法律监督处于坐等线索上门的被动状态,制约法律监督效能的发挥。然而,数字检察的推进已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局面。



大数据研判以数据状态、类型、属性及变化规律为主要研究内容。在数字检察视角下,则体现为检察机关利用统一共享的执法司法信息采集和大数据研判平台,将归集的看似没有关联的海量监督信息有序排列,洞悉各数据要素之间的关系,最终清楚还原行政执法及司法行为过程,促使被监督国家机关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自动浮出水面,各类违法犯罪主体“原形毕露”,法律监督线索不断涌现。2018年至2021年,绍兴市检察机关运用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通过类案线索的查找与数字建模在虚假诉讼领域取得突破后,2022年主动出击、创新求变,迭代升级了虚假诉讼监督模型,坚持概率思维与精准思维并重,充分运用现有数据库,将监督范围从“套路贷”等传统领域向恶意“逃废债”、侵犯知识产权等虚假诉讼领域延伸,并通过研判裁判文书信息、社保缴纳信息、资金流水信息等数据存在的异常情况,半年时间,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800余条,提出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30余件。客观上,数字技术的突破促使检察人员摆脱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窠臼,更加积极主动地从办理的案件出发梳理监督办案经验规律,归纳提炼监督要点,打造分析研判模板,自主获取异常案件线索,以意识能动的主动监督实现了法律监督从“坐等上门”到“主动破局”的根本性转变。


(二)机制能动的融合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仍存在审查形式化、调查表面化、侦查单一化等问题,难以发现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和有价值线索。从数字检察的发展趋势来看,数字的流动性特征有利于推进线索成案和案件一体化办理。数字排查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推进检察办案线索融合、手段融合、人员融合,打破内设机构“各自为战”“条线分割”的业务壁垒,进一步提升数字流动的活跃度,促成大数据融通,进而反作用于数字检察,促使数字检察走上“快车道”、跑出“加速度”。


比如,在车辆保险诈骗类案监督中,对于保险公司反映的骗保现象,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通过案卷审查归纳案发规律,运用抓取特征法、数据碰撞法、统计分析法、自定义筛选法等数字技术,对海量裁判文书进行数据排查,归集关联信息、比对可疑数据,进而获取异常案件线索,后通过信息验证、关联查询、联系相对方等方式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并运用数字化手段从海量数据中调取所涉法律事实得以佐证的证据,针对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将监督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紧密衔接,借助大数据技术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多次展开自行补充侦查,在协助获取民事检察监督证据的同时,也促成刑事诈骗犯罪案件的成功办理,并以检察建议精准堵塞社会治理漏洞。从发现批量线索到最终成案,检察机关注重职能交叉领域案件的一体化办理,各职能部门自主配合、密切协同,以机制能动的融合监督实现法律监督从注重增量到强化质效再到促进治理的转变。



(三)路径能动的协同监督


数字检察中运用到的数据大致分为四类:政务数据、司法数据、检察数据、社会数据。除已公开的外,大部分社会数据保存于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因此,数字检察中大数据资源的获取大部分依赖于外部数据资源共享,数据贯通成为数字检察办案的基础。以浙江省为例,全省构建了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已集成公、检、法、司和监委等单位的12套业务系统,开发上线“全域数字法治监督”“浙警智治”“全域数字法院”“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等数字化应用,开展一体化办案35万余件,99%以上的刑事案件实现全数字化线上移送。目前数字检察释放的法律监督效能与社会治理效能初显,与行政司法大数据的融通密不可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数字检察的发展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数字检察视域下,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简单且单向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通过一定程度的信息交换共享,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取代“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思维,成为法律监督的发展趋势。


在绍兴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民营医院非法套取巨额医保基金数字专项监督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数字监督模型研发应用发现一批民营医院部分科室存在以“红十字会”“复明工程”等名义,引诱老年人就医,通过虚开诊疗项目等手段套取巨额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遂部署开展数字专项监督,与公安机关出台《关于开展非法侵害医保基金专项打击联合行动的实施方案》,立案监督44人,抓获犯罪嫌疑人170余名,追回医保基金3100余万元,并移送涉12个省市38家医院的犯罪线索,后又会同该市医保局等,以联席会议等形式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多方协同发力,切实筑牢医保基金安全屏障,保住老百姓的“救命钱”。不难看出,数字融通成为联结多方形成合力的基础,既拓宽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路径,又助力构建起多方主体协同监督模式。数字生态发展优化了法治生态,路径能动的协同监督实现了法律监督从“单打独斗”到“联合作战”的转变。


(四)程序能动的事前监督


数字技术的司法应用,开启了“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的历史进程。数字检察利用数字可关联的特征,从价值密度低的冗余数据中以叠加数据流的方式发现隐藏在数据背后的深度信息,进而发现某一领域社会矛盾发生发展过程及规律,推动检察机关运用数字化内生特性,实现该领域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检察监督。


从理论依据上看,数字预警之所以能够达到事前监督的效果,关键在于社会风险的提前摸排与处理,矛盾的产生都会经历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数字化将行为主体的行为轨迹以数据集合的方式呈现,让事物因果关系、关联关系自觉涌现,助力检察系统有效识别社会风险的有无、大小、风险演变重点环节以及区分主要风险与次要风险,以避免局部风险逐步向全局风险转化,虚拟风险逐步向现实风险转化,单点式风险逐步向链条式风险转化,推动法律调控从“裁断行为后果”转向“塑造行为逻辑”,实现从“解纷于萌芽”到“止纷于未发”的转变。


从技术操作上看,数字技术的司法应用主要以某一领域大数据资源为基础,对于事态正常发展下的主体身份、特定模式、运行流程、相关数值等要素进行范围设定,数据库不断充实的过程中,异常数据出现系统将自动预警,以此识别出可能出现的行为偏向,提前锁定失范行为与相关行为人。数据预警促使法律监督程序自动前移,程序能动的事前监督实现了法律监督从事后惩戒到事前预防的转变。



(五)效果能动的类案监督


传统意义上的法律监督重点局限于个案证据标准、审查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个案监督的作用虽不可否认,但局限性明显,从社会层面看,绝大部分的个案监督只能满足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需求,难以充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随着数字检察的发展,案件涉及数据信息量的突破带来了监督质效的提升。数字检察下,各领域数据信息得以归集,检察机关运用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案件数据库,综合运用数据统计、分类、排序、比对、检索等算子对目标数据库进行求和求差或求同求异,洞察同类案件的监督线索,而这一切的起点就是大数据的归集。


在实践中类案监督通常以专项监督的形式出现。2022年,绍兴市检察机关运用数字检察的类案监督思路,针对个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多地存在违法存储燃气(危化品)情况,聚焦公共安全领域,开展了燃气危化品安全数字专项监督。针对瓶装燃气安全问题,向燃气公司调取大量配送数据,对配送地址、对象、区域等要素进行碰撞比对分析,发现存在配送到大楼大厦、同一对象密集购买(送气员)、跨辖区配送等异常情况,再实地调查核实,基本确认违规使用、存储、分装、买卖瓶装燃气等情形;针对危化品安全问题,调取所有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信息,从中筛选出没有储存资质但有危化品票据经营权的中间商企业,对买卖发票的金额、数量进行比对,发现有些企业卖出次数明显大于买进次数,存在违法存储、分装危化品,赚取差价的嫌疑。经审查调查并实地核查,发现其中的机制性问题:瓶装燃气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以及危化品使用、存储、分装、买卖各环节存在监管漏洞,遂向当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移送线索30余条,查明涉嫌危险作业、非法经营等单位和人员16个,立案监督、追诉5人,公益诉讼立案34件,并推动当地政府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以类案监督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诉源治理。数字检察实现了从一案到多案再到类案的办理,通过类案监督精准发现制度性机制性漏洞,“查处一案、牵出一串、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检察能动价值彰显。数据集成推动监督规模扩增,效果能动的类案监督实现了法律监督从就案办案到社会治理的转变。


三、掣肘能动履职长效发展的问题及纠偏


虽然检察能动履职的数字监督模式初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其长效发展。


(一)思想误区及纠偏


1.辩证看待数字信息壁垒。因数字信息壁垒陷入数字检察推进困境的根源在于未对数字信息壁垒进行辩证客观认识。检察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是国家权力分工和运行的产物。数字检察遭遇数字信息壁垒是权力界限设定导致的必然结果。执法司法数据的产生同样源于公权力的运行,因此数字检察中所涉及的数据并不能简单被理解为非竞争性的数据要素,数字化时代,算法决策就是一种新型权力。破解数字信息壁垒难题必然需要在以数据安全保障权力边界的前提下进行。笔者认为,一定限度的行政司法数据共享是必要的,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创新数据共享合作方式,探索部分数据或专项数据共享,拓展数据共享范围,联合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出台区域性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管理实施方案,编制信息资源供给和需求清单等。更为重要的是跳出数字信息壁垒的单一误区,借力全国性、区域性顶层设计,聚焦数字化改革,贯通连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等多跨场景建设,做到全面贯通、集成突破。


2.走出现有监督模式的窠臼。检察能动履职的数字监督模式固然在现阶段为检察履职带来系列收益,但思维固化的现象也时有存在。类案监督模式在这一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民事领域数字检察类案监督模式形成后,“四大检察”其他领域纷纷效仿其做法,短时间内也确有成效,但由于各业务条线尚未根据自身特性与规律拓宽数字检察研发思路,数字检察若因此陷进类案监督这种需要各个突破的监督方式之中,那么,思维桎梏将导致数字检察遭遇发展瓶颈,即不能真正将数字检察社会治理的效益体系化,更不能最大程度发挥其能动价值。例如,刑事检察领域借助类案监督模式,在医保基金诈骗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徇私枉法犯罪等方面都有质的突破,但归根到底,这些只是刑法罪名中的一小部分,若没有跳出类案监督的单一思路,那么以数字检察撬动刑事检察业务系统变革的路还很长。


对此,走出数字检察下现有监督模式窠臼,纵横推进,方能释放类案监督社会治理规模化效应。横向上,尝试以案件类型为线索,各个突破。从“小切口”出发,锚定社会需求点,深挖法律事实发生发展流程与要素,多领域开拓数字监督应用场景。纵向上,尝试以案件办理流程为线索,全过程推进。针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运用数字技术优势,探索监督规律,逐步推进数字监督成果从一领域类案式开展逐渐转向多领域规模化、系统性、全方位整合。

3.正确处理数字技术与业务创新的关系。大数据时代绝对不是一个理论消亡的时代,相反地,理论贯穿于大数据分析的方方面面。数字检察得以成功在于其融合了法律理论与数据分析。数字检察以数字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为基础,数字技术必然是数字语境下检察能动履职的“重头戏”,但技术开发的落脚点在于业务应用。现实中如果一味喊口号、上项目、搞软件,脱离应用实际追求技术创新,数字撬动检察能动履职这条路最终只会走向终结。


因此,应摒弃为了技术创新而创新的错误观念,一方面,以检察业务的复杂性、特殊性、典型性为牵引,促数字技术提升,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一定要回归业务实际,把握并积极回应现实需求,走一条“从业务到技术,从技术再到业务”的双向互动道路。实践层面,应着力推动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优势互补、高效对接。运用技术部门资源优势组建数据研判专业团队,协助各业务部门准确运用数据应用平台上的监督模型,服务保障业务部门数字检察办案;业务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深层次问题或者类案监督线索,及时提出技术需求,与研判团队组建数字办案单元,共同解析问题、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等,推动业务与技术深度融合,以双向交互增强技术研发与业务应用的适配性。


(二)实践误区及纠偏


当前,数字检察体系建设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如何长效发挥数字检察能动价值,关键在于避免脱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际需求的不良倾向。


1.避免“种别人地,荒自家田”。部分数字检察工作为了建模而建模,数字模型紧盯行政执法管理或瑕疵行为不放,导致数字检察内容与监督办案相脱节。只有聚焦监督办案,才能真正通过数字检察实现法律监督叠加倍增效益。


2.避免“四面撒网,浅尝辄止”。在贪大求全的心态下,构建的数字检察模型越来越多,但建而不用或建而无用,导致数字检察花费大量成本,却难有效果。检察能动履职下的数字检察应聚焦助推社会治理这一重点,真正通过数字检察提出一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3.避免“虎头蛇尾,后继乏力”。数字检察以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作为客观基础,但数字检察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依然是人,因此,数字检察长效发展的关键在于队伍建设。只有注重专业培养和习惯养成,引导检察办案人员将数字检察思维转化为数字检察办案习惯,让数字检察真正成为办案常态,才能有效避免后继乏力的问题出现。


4.避免“走一步,看一步,走到哪里算哪里”。实践中,一地的数字检察办案成果可能在另一地很难复制推广,或出现各自为战、互不兼容等情况,还有的地方难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预判案件走向及社会影响,往往“走一步,看一步,走到哪里算哪里”,导致大部分案件未能做深、做细、做实,线索的价值未能真正发挥。一域经验未能全域推广,很大程度上说明数字检察实践机制的可复制性还有待提升。解决这一问题,需注重加快探索建立“理论+实践+机制”的数字检察发展模式,引导数字检察的运用与创新具备前瞻性、系统性和可复制性。


总之,未来,检察机关既要坚持数字监督模式下已经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又要勇于改革破题、坚持创新驱动。面对数字检察思维与实践误区,一方面,需辩证看待数字信息壁垒并转换思路予以突破,敢于结合检察业务走出现有监督模式窠臼,以不断优化的数字化技术对接办案一线的现实需求,因势利导地迭代升级数字检察有关系统、制度与理论;另一方面,需警惕“种别人地,荒自家田”“四面撒网,浅尝辄止”“虎头蛇尾,后继乏力”“走一步,看一步,走到哪里算哪里”等倾向,聚焦监督办案,助推社会治理,加快形成一系列与数字检察办案相适应且可复制推广的组织架构、办案流程、人才培养等体制机制,以“理论+实践+机制”的数字检察发展模式行之有效地推进法律监督重塑变革。如此,方能以数字化释放更多检察能动履职活力,谱写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篇章。


本文系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数字化改革视域下能动检察的理论证成与实践探讨》的成果。

作者:程曙明,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苏文玉,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玥,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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