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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检察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7日,云南省检察院“生态检察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在普洱市检察院召开,会议通报了全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全省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情况及普洱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两起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道路交通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6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省人大代表罗某某移送的玉磨铁路建设中造成宁洱县同心镇漫海路严重损坏,施工单位未修复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于2022年5月8日将线索交由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宁洱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初查发现,施工单位利用宁洱县同心镇漫海路、宁洱镇茶庵塘古驿道、曼丹路,磨黑镇秀柏路乡村道路作为进厂路运输原料,由于施工车辆超负荷承载造成村组道路较大面积损毁,道路交通存在安全隐患,生态环境遭受破坏。项目竣工通车运营后,施工方未对致损道路和环境进行修复,严重影响过往人民群众特别是沿线居民生产生活,相关行政单位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情形。


2022年5月19日,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对负有乡村道路监管职责的1家行政单位、3家镇人民政府立案调查。为推动人大代表建议落实,市县检察院组建办案组一体办案,以个案推动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经向有关单位调取涉案道路相关材料、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证人、实地勘验、执法记录仪拍摄等调查收集证据,对因玉磨铁路宁洱段建设施工中损坏的乡村道路进行全面调查查明:玉磨铁路宁洱段全长52.68公里,起于宁洱县磨黑镇秀柏村麻栎寨组,途径宁洱镇,止于同心镇那柯里大尖山组,涉及3个乡镇12个行政村60个自然村11万人口。项目于2016年3月施工,建设施工中,3家施工单位分别使用致损宁洱镇茶庵塘古驿道2.9公里、曼丹路0.25公里,同心镇漫海路3.95公里及磨黑镇秀柏路2.2公里道路尚未修复,给过往人民群众和沿线居民1513户5276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特别是茶庵塘古驿道的损坏,既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破坏了历史文化遗产。办案组秉持着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理念,确定通过“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案方向,2022年8月5日组织4家行政单位、3家涉案企业,围绕道路修复方案、时限等召开磋商座谈会,达成4家行政单位会后十个工作日内确定道路修复方案交由3家企业按方案开展修复的磋商意见。


会后,各方立即展开行动,由4家行政单位会同3家企业、道路所在村组等实地踏勘、协商确定修复方案,3家企业共投入资金475万元修复道路9.3公里、加固0.22公里。工程于2022年10月中旬陆续全面完工,检察机关、部分人大代表参与县交通运输局、镇人民政府、村组代表、涉案企业对4条修复道路初验。为检验办案成效,促进司法全过程民主,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2022年12月9日到涉案地主持召开听证会,邀请道路验收组代表、群众代表、企业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和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就案件事实、整改成效、案件是否达到结案标准等广泛听取意见。经听证会评议,一致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成效显著,达到结案标准,宁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12日终结案件,并就该案办理情况专题向县委、人大报告,向移送线索的省人大代表反馈。2023年3月,市县两级检察院就古驿道和道路修复使用情况实地回访,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给予高度赞扬、对企业高标准修复表示满意,行政机关印发了《农村公路管养机制》,规范乡村道路养护。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与代表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的探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以人民为中心要求的实践创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具体行动。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自觉将群众关切转为检察工作重点,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实现代表建议、公益诉讼“双向衔接转化”,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个案背后共性问题的制度性解决,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与地方工作双赢多赢共赢,实现高质量发展。


江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牛蛙养殖活动破坏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公益保护志愿者向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线索,反映江城县辖区内存在多家牛蛙养殖户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资源的情形。收到线索后,江城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对江城县辖区内牛蛙养殖占用基本农田情况进行初查,发现江城县辖区内有多家牛蛙养殖户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相关行政机关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情形。


2023年3月8日,江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单位立案调查,通过向行政机关调取基本农田保护区划、范围等基础资料与牛蛙养殖点占用土地进行数据比对,查明江城县整董镇、康平镇、宝藏镇共有12家牛蛙养殖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向当地村民租来的基本农田建造牛蛙养殖池,并修建养殖房、杂物间、沉淀池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共计占用基本农田40余宗,面积543亩,对基本农田造成严重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月10日,江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行政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江城县辖区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养殖牛蛙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加大对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等行为的查处整治力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机制,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立即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对辖区内12家牛蛙养殖户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调查整治,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进行现场监督。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共依法向12家牛蛙养殖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1份、《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督促牛蛙养殖户改正违法行为、清理并复垦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


因牛蛙养殖户多为外来企业投资,养殖规模较大,投入资金较多,且牛蛙养殖也为本地村民创收就业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立即取缔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造成巨大损失。经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在严格依法管控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础上,行政机关依法为牛蛙养殖户制定逐步退出方案,并通过多部门联合对牛蛙养殖户进行普法宣传,切实加强对农业养殖户办理占用地相关手续、申请农业项目扶持、享受惠企惠农政策的指导,引导牛蛙养殖户合法选址、依法申请、合法经营,促进牛蛙养殖行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目前12家牛蛙养殖户正在如期逐步退出养殖,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典型意义

基本农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检察机关以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布为契机,聚焦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以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乡村振兴,以强有力的检察行动助推农业强国建设。同时,在办案中又不机械执法,允许企业逐步退出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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