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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贩毒还洗钱,罪上加罪!

时间:2023-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会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一案,经法院审理,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以来刘某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5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刘某,从刘某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49克。刘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借用其朋友杨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微信账户,并使用该微信账户接收吸毒人员购毒资金6040元,之后刘某又将上述毒资转入到其本人微信账户内。其行为有洗钱的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对刘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


经依法审查后,会泽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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