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云检要闻>曲靖

不戴口罩还持刀划伤防疫执勤人员 宣威一被告人获刑

时间:2020-03-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3月2日下午,宣威市检察院、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宣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该案系曲靖市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从受理审查起诉到庭审宣判仅用时12天,从严从快惩处了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6日,宣威市宝山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集镇市场管理及人员劝返组,对集镇的来往群众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及对未佩戴口罩人员进行劝返。2020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未佩戴口罩进入宝山镇富民街集市,宝山镇疫情防控集镇市场管理及人员劝返组执勤人员柴某某、周某某、解某某等人对崔某某进行劝返时,崔某某不予配合并与执勤人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崔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将周某某的头部和解某某的面部划伤。2020年2月9日,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和解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庭审中,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返过程中使用暴力阻碍并致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崔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