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上午
弥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张某某高空抛物案
在弥勒市弥阳街道福地社区
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住在三楼,距离地面8米多,楼底为人车通道。张某某酒后不顾劝阻将电磁炉、电饭煲、菜刀从厨房窗户抛掷到一楼,三件物品坠落冲击力大,足以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伤害,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承办检察官对张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张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保证今后不会有类似行为发生。
长期以来
高空抛物被喻为城市上空的“痛”
看起来很轻的物体
从高空坠下也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性
轻则让人受惊吓
重则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