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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2-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法律监督,持续推进业务转型,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2.研究制定全市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领导保山市辖区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4.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州(市)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5.负责对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6.负责办理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7.负责办理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8.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9.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10.负责受理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11.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台事务工作。

12.负责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规范司法行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州(市)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13.负责对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现场勘查、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技术协助等工作。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维护,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等工作。

14.负责对全州(市)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机关、州(市)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承担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5.制定实施全州(市)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州(市)院机关各项事务管理等工作。

16.负责全州(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教育培训、新闻宣传、意识形态、司法警察管理、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17.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工作。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强化政治担当,在服务大局中展现检察作为

围绕六稳”“六保工作部署,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强烈的责任担当,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积极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建立涉疫情案件快速反应、指导督办、提前介入机制,在全省率先实现远程提讯系统与辖区内所有看守所的互联互通, 依法从严惩治涉疫情犯罪,提前介入涉疫情案件7件,批捕17人,起诉25人。

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突出打击非法集资、套路贷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批捕41人,起诉38人,妥善办理了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10.14亿元的梅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和涉案人员多达150余人的“9.03”走私成品油系列专案。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建立涉企案件评估机制,加强与当地工商联沟通,从稳增长、促就业的全局出发,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23件。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涉罪案件,坚持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的影响。

2.践行为民司法,在平安建设中发挥检察作用

着眼于提升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把强边固防、定分止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依法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617人,起诉3503人。

全力维护边境安定有序。把维护国家安全放在首位,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批捕231人,起诉325人,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杀害一家五口的重大恶性案依法提前介入、快捕快诉。牢固树立强边固防政治意识,对涉毒、走私、诈骗、偷越边境、越境赌博等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通过对下指导、挂牌督办、报备审查等方式,提升办案质效,批捕627人,起诉806人,1名检察人员被表彰为全国禁毒工作先进个人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围绕六清行动,以深挖根治大会战为抓手,落实领导包案、提前介入、协调会商、统一审查把关等措施,持续强化办案攻坚,积极谋划推进常态化长效机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共起诉涉黑犯罪146人、涉恶犯罪353人、保护伞”16人,审查起诉涉黑恶案件清结率达100%。认真落实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制度,紧盯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行业乱象、监管漏洞,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52份,整改回复率达100%,推动行业领域形成长效长治。龙陵县检察院被省委政法委和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

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刑事和解、社会调查评估、派驻值班律师等工作,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提起公诉3049人,适用率84.91%,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95.71%,有效减少社会对抗,推动社会关系修复。

3.牢记宪法定位,在司法办案中强化检察监督

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齐头并进、协调发展。

刑事检察持续优化。在全市公安机关探索设置派驻检察室7个,延伸监督触角,监督立案33件、撤案32件,不批捕355人,不起诉137人,纠正侦查和审判活动违法113件,追捕追诉64人,提出和提请抗诉10件。实行派驻+巡回工作模式,监督纠正减、假、暂执行不当59件和监外执行违法346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35人。严格落实与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配合机制,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28次,起诉41人,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

民事检察加速推进。积极构建多元化监督新格局,办理不服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执行监督、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和支持起诉案件61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提请抗诉3件,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43;假官司加大监督打击力度,办理虚假诉讼案件8件,依法维护司法权威。

行政检察逐步破题。坚持一手托两家,既监督行政审判,又促进依法行政。办理不服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9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48件,向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74件。

公益诉讼检察行稳致远。努力当好维护公共利益的代表,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受理案件线索16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158件,提起公益诉讼15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行政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巡回检察室和保护基地,办理涉及白眉长臂猿、穿山甲、黑熊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件。

4.坚持人民至上,在社会治理中体现检察温情

聚焦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完善便民利民举措,努力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检察温度。

切实减轻群众讼累。以小切口做好服务群众大文章,全面完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络和实体平台改造,提供信、访、网、电、视频综合便民服务,受理信访案件603件,100%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实体性答复,重复信访占比仅为2.4%,有效避免了民转刑案件。深入落实以·件比为核心的刑事检察工作评价标准,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三延两退案件上升势头,推动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一次性优质办结,作为办案质效晴雨表·件比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批捕56人,起诉108人。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不批捕36人,不起诉15人,附条件不起诉38人。与公安、医院等部门协商共建一站式取证与保护中心,与驻保部队联合召开军人家庭未成年子女司法保护工作联席会,与教育部门合作选派检察官担任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进校园开展法治宣讲,针对未成年人出入酒吧饮酒导致治安和刑事案件频发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多方合力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5.加强政治统领,在锤炼队伍中提升检察能力

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秉持严管就是厚爱,加强内部权力监督,改进队伍纪律作风,努力修复检察政治生态。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常态化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及时向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加强素质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业务能力不能支撑政治站位专项整治,注重解决本领恐慌和培养工匠精神,以学好用好民法典为重点,突出实战、实务标准,积极推进学、练、训、评、赛有机融合,通过传导式培训、岗位练兵、案例研讨,建立市院与基层院互派业务骨干参与案件办理的双向交流锻炼机制,努力培养一批检察业务专家和能手。

严格纪律作风建设。深刻汲取检察干警严重违纪违法案教训,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办案监管,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评查、业务分析会机制,防止检察官权力滥用。深入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以及检察人员庸懒散乱、违规借贷等专项整治,消除廉政风险隐患。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6个。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6个;部分供给单位0个;特殊供给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6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2.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3.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4.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5.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6.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43其中行政编制343(含行政工勤编制25,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15(含行政工勤人员25,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57人。其中:离休3人,退休154人。

实有车辆编制44辆,在编实有车辆46辆。主要原因分析:因历史遗留问题,2021年我院有2辆车因报废材料不全,尚未完成报废手续。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说明: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2,130.2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714.84万元,占总收入的96.58%;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含教育收费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415.40万元,占总收入的3.42%。与上年对比增加1,107.13万元,上升10.06%。主要原因是:2021年增加信创项目专项资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2,569.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107.62万元,占总支出的64.50%;项目支出4,462.16万元,占总支出的35.50%;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增加1,006.58万元,上升8.71%。主要原因是:2021年增加信创项目专项资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107.6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67.36万元,下降3.19%,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减少导致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7,117.3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7.7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990.3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2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462.1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273.94万元,上升39.96%,主要原因是:2021年增加信创项目专项资金、增加信息化建设经费、增加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一是信创项目专项资金580.88万元,用于完成信息化终端、外设、基础软件等信息创建,实现信息创建支撑环境建设;确保建设的软硬件平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日常办公、业务开展及服务等业务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和保障。二是信息化建设经费389.29万元,用于提高检察工作网络化数字化管理水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信息化建设在推动和促进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智慧检务工作的开展。三是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111.26万元,用于办案综合楼维修改造,为开展工作提供安全必要的工作场所,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715.8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3.21%。与上年对比增加1,031万元,上升9.65%主要原因是:2021年增加信创项目专项资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1.2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18%。主要用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10,228.4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30%。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办案支出以及购置检察装备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81.3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支出;

4.卫生健康(类)支出425.7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63%。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5.住房保障(类)支出459.1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2%。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79.94万元,支出决算为91.24万元,完成预算的50.7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88.64万元,完成预算的58.0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60万元,完成预算的9.5%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严格贯彻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控公务接待支出,导致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二是远程提讯室的广泛使用,降低了办案人员出差频次,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27.10万元,下降22.9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27.72万元,下降23.8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62万元,下降31.2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照要求持续压缩公用经费,严控公务接待支出;二是远程提讯室的广泛使用,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在总额和分项上全部达到中央对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8.64万元,占97.15%;公务接待费支出2.60万元,占2.8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8.6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88.6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6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用车在执行公务和执法办案过程中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60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6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71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部门调研指导工作、其他地区相关部门来函调研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93.1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56.32万元,下降5.93%,主要原因分析是:一是严格落实中央过紧日子的要求,持续压缩一般公用经费;二是在职人员减少,导致相应的机关运行经费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机关开展工作正常运行,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维修(维护)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接待费、其他交通费用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1231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7,858.4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137.46万元,固定资产15,483.26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1,015.55万元无形资产116.64万元,其他资产105.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26.7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9.82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92.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30.8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727.7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33.6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292.2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3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人民检察院业务费:人民检察院业务费包括印刷费、资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公用运行维护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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