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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时间:2021-0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附件1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基本支出预算表(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

八、项目支出预算表(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级下达)

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二、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五、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六、新增资产配置表

 

 

附件2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有以下职责:

1、接受普洱市委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普洱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任务的执行。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承办中共普洱市委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设17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财务装备部、案管办、检务督察部、检察技术与信息部、检察一部、检察二部、检察三部、检察四部、检察五部、检察六部、检察七部、检察八部、检察九部、检察十部。

下设10家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为: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普洱市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普洱市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普洱市镇沅县人民检察院,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普洱市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普洱市西盟县人民检察院。

纳入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1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2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3

普洱市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4

普洱市墨江县人民检察院

5

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检察院

6

普洱市镇沅县人民检察院

7

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

8

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

9

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检察院

10

普洱市孟连县人民检察院

11

普洱市西盟县人民检察院

 

   (三)重点工作概述

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服务保障统筹推进普洱疫情防控和六个普洱建设,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实施开局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普洱、法治普洱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

全市检察机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深刻认识到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的三个定位完全契合普洱实际。特别是关于促进边疆民族团结进步,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加强边境管控,维护边疆稳固,推动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建设对外开放的前沿窗口等要求,为做好普洱边疆检察工作指明方向、明确了工作重点和任务。全市检察机关2021年预计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17000件。努力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推动普洱边疆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政治动力和思想动力。

2、服务普洱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和边境管控。我们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断增强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的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部署,全力投入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组织边四县工作专班,严惩涉毒、走私、电信诈骗、偷越国(边)境、越境赌博等跨境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非法获利者和团伙骨干。要求对偷越国(边)境和涉野生动植物的犯罪原则上要批捕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从重判处实刑,助力边境管控和社会治理。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与市金融办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发出相关检察建议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市检察院出台《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与市工商联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组织民法典讲座进百企活动在市委统筹下结对帮扶困难民营企业,与工商联共同举办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

打造普洱绿色检察升级版。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深化完善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绿色检察理念与机制。积极参与景迈山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整治毁林种茶等专项动。绿色检察天更蓝、水更绿大美普洱建设中交出合格的检察答卷

3、积极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普洱、平安普洱建设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边疆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争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严惩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抢一盗等犯罪落实市委政法委法治进乡村宣讲行动,开展法治进乡村大宣讲,为命案防控、预防犯罪贡献检察力量。

强化诉讼监督。在公安机关的支持下,完成派驻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设置,推广使用侦查监督网上办案平台,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严防纸面服刑。对普洱监狱开展巡回检察,对全市看守所存在的混关混押问题,提出整改通知和建议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加强社区矫正监督

4、以人民为中心,把检察为民做得更实

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受理各类信访件,群众来信7日内告知、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均为100%。组织开展检察听证,将矛盾化解晒在阳光下。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既帮助政府解决治理难题,又为群众排忧解难。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2021年将加大弱势群体司法保障力度,惩治侵害老人、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犯罪。预计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000件,促成和解900件。帮助农民工讨薪2100万元。

依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对网络餐饮、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和农贸市场、超市、以及水源地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督。继续推进未检工作。

5、以提升公正司法能力为目标,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不断提升两级院党组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市委、省检察院请示报告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思想引导和阵地管理。坚持以党建统领推动检察工作,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打造楼栋党建,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市检察院党组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举行专题会商,构建监督合力。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为普洱十四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贡献检察力量!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1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0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436人,其中:行政编制436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390人,其中: 财政全额保障390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186人,其中: 离休6人,退休180人。

车辆编制78辆,实有车辆78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1年部门财务总收入10,289.4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0,289.45万元,政府性基金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00万元,事业收入0.0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

2021年部门财务总收入10,289.45万元,与上年对比,2020年收入11,075.08万元同比减少785.63万元,下降7.09%;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0,289.45万元,同比2020年10,967.29万元减少677.84万元,下降6.18%,下降的主要原因:坚持政府过紧日子,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压减开支。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0,289.4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9,992.28万元,上年结转收入297.17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992.28万元(本级财力9,692.28万元,专项收入0.0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300.0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0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补偿0.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万元。

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0,289.45万元,与上年对比,2020年11,075.08万元减少785.63万元,下降7.09%,下降的主要原因:坚持政府过紧日子,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压减开支。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1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0,289.45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9,992.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272.19万元,同比2020年基本支出8,219.50万元,增加52.69万元,增加0.64%。增加的主要原因:在职实有人数增加,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经费的增加;项目支出1,720.09万元,同比2020年项目支出2,747.79万元,减少1027.7万元,下降37.40%。减少的主要原因:2021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未做预算安排;认真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切实将过紧日子作为部门预算管理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勤俭节约办一切事业,持之以恒将厉行节约贯穿于预算执行全过程。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6,441.1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检察监督884.00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普洱市检察机关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其他检察支出836.09万元,主要用于普洱市检察机关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583.30万元,主要用于普洱市检察机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55.01万元,主要用于普洱市检察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401.02万元,主要用于普洱市检察机关行政单位医疗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182.17万元,主要用于普洱市检察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7.03万元,主要用于普洱市检察机关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582.50万元,主要用于普洱市检察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支。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16个,采购预算总额172.9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72.9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545.76万元,较上年减少27.05万元,下降4.72%,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万元,较上年减少0.00万元,增长0.0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2020年相比无增减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97.69万元,较上年减少14.77万元,下降6.95%,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6328次,共计接待35510人次。

公务接待费减少原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减少公务接待开支。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348.07万元,较上年减少12.28万元,下降3.4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8.07万元,较上年减少12.28万元,下降3.41%。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8辆。

公务用车及运行维护费减少原因:2021年进一步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在编制2021年预算时按规定编制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内容全面、完整。绩效目标的设定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政策,与本部门的职能、事业发展规划相关,2021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如下:

   (一)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项目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方法(试行)》的通知(云财政法〔201834 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核定聘用制书记员数量的通知》(云检发政字〔201824 号)、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高法〔201847 号)及《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合同制书记员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规范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完善聘用制书记员公开招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有效服务保障司法办案。根据聘用制书记员人数、等级、经费保障总额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单位聘用制书记员薪酬标准,强化预算管理,严守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并确保全面、足额、按时保障聘用制书记员权益。

(二)办案业务经费项目

本项目是全面贯彻落实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全省检察长会议和全市检察长会议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强化诉讼监督,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结合执法办案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为保障,强化规范管理,注重办案效果,不断创新服务,努力推动全市检察机关工作平稳健康发展,更好的为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目标:1、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2、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3、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4、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健全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后勤保障服务“四位一体”检务保障格局,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夯实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物质基础。5、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部署,建立完善有利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省级统管经费保障模式和办法。6、继续抓牢抓实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重点加强建立检察队伍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

(三)业务装备经费项目

按照高检院〔2006〕高检信发3 号文件,全市检察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工作主要由市院信息网络处和院办公室分工负责,并根据:《电子检务项目建议书地方配套建设方案(云南)》、《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全力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 李如林在全国检察机关电子检务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 年6 月17 日)等文件精神,确保2021年完成:1.提高全市检察档案工作网络化数字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档案在推动和促进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工作。2.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任务和要求,从远程庭审、远程提讯、远程案件讨论、智能语音识别、智能会议集控等多方面入手,以满足上、下级院之间的办案工作的实际需求。

(四)司法业务经费项目

本项目紧紧围绕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强化诉讼督,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结合执办案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为障,强化规范管理,注重办案效果,努力推动全市检察机关工作平稳健康发展,更好的为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目标:1、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2、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3、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4、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健全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后勤保障服务“四位一体”检务保障格局,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夯实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物质基础。5、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部署,建立完善有利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省级统管经费保障模式和办法。6、继续抓牢抓实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重点加强建立检察队伍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绩效目标的设定经过单位内部预算领导小组讨论测算,并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相关联的充分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本部门今年将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按照绩效管理制度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310.62万元,与上年1269.19万元对比增加41万元,增加3.13%。增加的主要原因2021年在职实有人数增加,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有所增加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日常维修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以及其他费用。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鉴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需在完成2020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相关数据,因此,将在公开2020年度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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