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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 

  1、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负责其他应当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监督支持下,紧紧围绕新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和经济发展新常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步。 

  坚持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93件142人,批准逮捕74件109人,不批捕19件3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84件270人,起诉140件200人,改变管辖19件28人,不起诉5件11人。依法起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60件61人;依法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案件24件29人,起诉19件22人;依法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等侵犯财产类案件24件40人,起诉35件63人。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7件9人。五是认真做好息诉服判、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6件次。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5件6人,发放救助金7.3万元,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保障社会稳定。 

  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努力维护良好政治生态。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8件10人,渎职侵权案件1件3人,挽回经济损失190万余元,查办科级领导干部5人,查办乡镇站所、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5人,查办扶贫领域犯罪1人,查办涉农惠民领域渎职犯罪3人。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开展警示教育61次、法律宣传6次,提供预防咨询13次,发出检察建议2份。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071人次,对查有行贿犯罪档案的5人次做出处置。充分利用联席机制平台,同教育系统建立以“廉洁从教 立德树人”为主题的“检教联建”联席机制,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活动。积极开展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服务脱贫攻坚。深入乡镇,面向干部群众,以案释法、以案析理,以警示宣传教育为切入点,加强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源头治理,推动政务、村务公开,达到“精准扶贫廉洁为民”的目的。 

  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法审查逮捕、起诉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35件62人。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对2人作出不捕决定,对2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对3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对20人开展社会调查,提供法律援助22人,邀请合适成年人到场8次。全方位落实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保护制度,对1名生活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针对未成年人上网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网吧的巡察及监管。开展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到县域内8所中、小学开展主题巡讲,宣传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受教育学生8000余人。同教育系统联合出台“检校联合”“法制进校园”巡讲联动实施意见,使校园巡讲制度化、常态化。利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留守、贫困、残疾儿童赠送书包、文具等学习用品106套,为孩子送去“六一”节日祝福。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注重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督,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52件,提出的检察建议均被相关单位采纳。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听证会2次,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18位农户讨回补偿款2.3万余元,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扎实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受理审查公益诉讼案件4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4件,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2人。其中:行政编制52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属行政政法编制人员),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7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16人。 

  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1110.6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02.21万元,占总收入的99.2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8.4万元,占总收入的0.76%。与上年收入1081.31万元对比,比上年增加2.71%,主要变动原因:一是2016年低新招录三名公务员,2017年的收入相比2016年增加了三名公务员的工资;二是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普遍晋升;三是上划省级管理后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均有所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1110.1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88.46万元,占总支出的80.03%;项目支出221.66万元,占总支出的19.97%;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1412.84万元,减少21.43%,主要变动原因是警示教育工程款尾款是在2016年支出,2017年无此工程。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新平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88.46万元。与上年969.15万元对比,减少8.33%,基本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司改人财物上划省级统一管理后,综合考评奖由地方财政承担,这部分资金在做决算时做成了经费差额表没有并入省级决算,所以经费比上年减少了8.33%。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0.1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9.89%。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21.66万元。与上年443.68万元对比,减少50.04%,主要原因是2016年支付警示教育中心工程尾款,2017年无此项目。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04.7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51%。与上年1390.68对比,减少20.56%,主要原因是2016年支付警示教育中心工程款尾款,2017年无此项目。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881.6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9.81%,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及业务办案项目的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0.1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07%。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及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34%。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缴纳; 

  4.住房保障(类)支出63.9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79%,主要用于检察院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31.9万元,支出决算为24.09万元,完成预算的75.5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2.19万元,完成预算的60.9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按照三公经费的相关规定厉行节约,车改后减少公务用车使用,车辆运行费用降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48万元,下降5.7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38万元,下降10.1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1万元,下降0.83%。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按照三公经费的相关规定厉行节约;减少公务用车使用;降低接待人数、次数;无因公出国(境)费。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19万元,占50.6%;公务接待费支出11.9万元,占49.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1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2.19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查办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公诉及审判监督工作;侦查监督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控告申诉以及其它检察工作所发生的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1.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1.9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60批次,接待人次2600人。主要用于检察院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工作交流接待、执法办案业务协作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7.9万元,与上年87.44万元对比增加0.46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上划省财政后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车辆运行经费单独核算,经费保障到位。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用品购买支出、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用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572.4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51.82万元,固定资产1520.64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032.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66.39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4辆,账面原值87.33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4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4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本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本单位没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也没有使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支出,故“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2017年根据我省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人财物上划到省级统一管理,除了填报云南省级财政部门决算报表外,还填报了2017年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级财政部门决算报表(类型为经费差额表)。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指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两抢一盗”】 

  指抢劫、抢夺、盗窃(包括入室盗窃和盗窃机动车)等三类多发性侵财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指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实行“捕诉侦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同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检察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殊制度包括: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亲情会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分案起诉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心理测评制度等。 

  【社会调查】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进行专门的社会调查,并作为审查起诉、提出量刑建议以及帮教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合适成年人到场】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见证、监督整个讯问或者询问过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应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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