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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1、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负责其他应当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今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统领检察工作,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各项检察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中取得了新成绩。 

  1、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到位 

  坚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各类案件4435件,批准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1598人,提起公诉2696人。初查各类贪污贿赂案件135件,立案82件112人;初查渎职侵权案件30件,立案25件29人;挽回经济损失2915.5万元。 

  依法惩治犯罪,着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299人,提起公诉459人;批准逮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26人,提起公诉586。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等侵犯财产犯罪604人,提起公诉779人;批准逮捕毒品犯罪368人,提起公诉309人。办理了钟某波等25人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案,因该案系疑难复杂、案情重大,市院及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通过审阅证据材料、参与公安机关案件讨论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对2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从案件中发现1个立案监督线索,并成功监督立案1件1人。截止目前,无恐怖活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坚决查办职务犯罪,努力维护良好政治生态。突出办案重点,坚决查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影响改革发展案件,立办各类贪污贿赂案件82件112人,同比分别上升34.43%和30.23%。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案件,查办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4件;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犯罪案件25件29人,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犯罪案件15件16人。将打击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大力查办和预防围猎干部、主动行贿、手段恶劣等行贿案件,共查办行贿案件17件18人,全力遏制贿赂犯罪源头。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玉溪市检察机关预防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工作方案》,市委相关领导对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村霸”有关的职务犯罪给予充分的肯定。 

  坚持源头治理,深化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聚焦“五个一批”工程,着力强化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集中查处和预防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切实做到惩治到位、预防到位,开展职务犯罪案件预防调查47件,职务犯罪预防分析39件,发出检察建议32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862件,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先后深入全县各乡镇、街道和县属相关部门开展预防宣传、警示教育,开展警示宣传教育活动395场,受教育人数达17234人;组织参观教育基地97次,参加人数2977人;发放《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精准扶贫》等预防宣传材料6720余份,使预防职务犯罪进村到户,使农村基层人员增强了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增强了扶贫干部的法律意识,强化廉洁观念和守住底线的自觉性。 

  紧贴中心,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加大对市场准入、资源配置、行政审批等易发多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共立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3件,商业贿赂领域案件3件,土地资源领域案件9件。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经济运行安全,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66人,提起公诉97人。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依法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共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件18人,集资诈骗案件1件1人、信用卡诈骗案件8件8人。对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拓农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李春生等十四人提起公诉,非法吸收、集资诈骗金额高达41368万余元,造成损失18244万余元。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共受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案件79件138人,提起公诉37件61人。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等重点领域逐一排查案件线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90件,提出检察建议66件,采纳58件。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玉溪建设。与有关部门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始终保持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严打高压态势,深入推进打击“全能神”专项行动,最大限度遏制其发展蔓延,依法批准逮捕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4件13人,提起公诉4件4人(含去年受案的3件3人)。积极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批准逮捕涉枪案件8件9人,提起公诉36人。积极参与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防止特殊时期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及极端恶性事件,审查处理信访件335件,所受理的信访件均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流处理完毕,对不起诉案件及被害人请求抗诉案件进行答疑说理40余件次;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52人,发放救助金额65.3万元。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执行好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认真进行法律咨询解答,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教育18次,并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件,有效推动社会形成自我消除、化解矛盾的良性体制。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探索完善司改背景下的未检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工作,继续推进建立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271份;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其中38人作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21人。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宣传帮教工作,市院与教育部门联发《关于“检校合作”、“法治进校园”巡讲联动实施意见》,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通海县院与县综治委、团县委联合印发《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实施办法》,建立心理疏导机制;红塔区院设立首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和首个检察机关驻看守所爱心观护室;各县区未检部门也利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元江县院创立首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元江未检电台“凤凰花开”,推出“检察官为孩子讲故事”等系列电台节目,未检工作打开了新局面。 

  2、着力维护司法公正,检察监督提质增效更加明显 

  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诉讼监督和刑法执行监督。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着力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依法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38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355人;提出量刑建议1161人,提出抗诉11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5件91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68件,向侦查机关书面纠正违法174件。 

  把刑罚执行活动纳入常态化监督,及时监督纠正刑罚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88份。针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发出书面纠正通知100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42人。加大监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4人,均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初查职务犯罪案件5件5人,立案4件4人。 

  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多元化监督格局。积极开展审判程序监督、执行活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支持起诉等工作,受理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55件,发出检察建议53件,被采纳51件;支持起诉案件203件,被采纳97件;举行公开听证210件。扎实开展虚假诉讼和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受理审查公益诉讼案件95件,履行诉前督促程序81件;加强与法院、公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管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联系,开展虚假诉讼的案源挖掘工作,受理查办虚假诉讼案件2件。 

  3、不断强化自身建设,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司法体制改革的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四项改革任务,严格按照全省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法和步骤,结合玉溪检察工作实际,积极争取市委、人大、政府的支持。由于方法得当,措施到位,确保了全市两级院队伍思想稳定、工作有条不紊、改革有序推进。员额检察官遴选、岗位配置、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评定等工作圆满完成,遴选出的198名员额检察官全部配置到办案部门;全市60名入额院领导严格按照规定带头承办案件886件,原154个内设机构整合为65个大部,员额检察官逐步成为办案主体,围绕检察官权力清单的落实形成了新的司法办案模式,通过有效的办案资源整合,案件办理周期明显缩短,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从严治党、从严执检措施有力。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针对今年以来司法行为中暴露出来问题,下发《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规范执法行为工作的通知》,加大典型案件通报力度,转发省院、市纪委等部门有关典型案例通报的案例30余件,开展提醒谈话203人次,切实把“咬耳扯袖”融入日常队伍管理中,使廉政防线常设,廉政警钟常敲。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高效及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对“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29条、政协委员提出的25条意见建议,及时印发全市检察机关,提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职能,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十一类案件或事项”19件24人。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强化案件流程监管,对办案程序、办案过程和办案期限进行全程跟踪、预警和监督,对办案活动中的不规范情形,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79份。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采取侦查手段,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全面、全部录音录像。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共接待律师阅卷和当事人查询1054次,安排律师阅卷881次。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依托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447条,公开法律文书1738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32条。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45人。其中:行政编制140人,事业编制5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38人,事业人员4人。 

  离退休人员38人。其中:离休3人,退休35人。 

  实有车辆编制17辆,在编实有车辆17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4364.7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251.21万元,占总收入的97.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113.57万元,占总收入的2.6%。与上年对比减少361.29万元,减少原因为我单位司改上划省管,地方财政保障部分经费,当年市级财政将本单位纳入决算范围,已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经费差额表”,市级财政部门拨款收支不再在省财政厅的决算报表中反应,故收入数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4421.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64.14万元,占总支出的64.78%;项目支出1557.06万元,占总支出的35.22%;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本年支出减少518.32万元,主要原因为我单位司改上划省管,地方财政保障部分经费,当年市级财政将本单位纳入决算范围,已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经费差额表”,市级财政部门拨款收支不再在省财政厅的决算报表中反应,故收支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2864.14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20.94万元,主要原因2017年因司法体制改革,离退休人员工资不在本单位反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4.9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5.04%。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557.0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97.37万元,主要原因2017年我单位司改上划,地方财政保障部分经费,当年市级财政将本单位纳入决算范围,已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经费差额表”,市级财政部门拨入我单位的两房建设项目资金不再在省财政厅的决算报表中反应。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2017年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单位正常办案经费及装备经费的支出、“两房”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建设及信息化建设支出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260.6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6.37%。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3571.4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3.82%。主要主要用于保障日常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保障日常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日常办公费、印刷费、咨询、手续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三公经费,以及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构建、大型修缮等检察事务支出; 

  2.社会保险和就业(类)支出301.8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08%。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离退休等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95.3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9%。主要用于安排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用于医疗方面的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191.9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1%。主要用于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74.75万元,支出决算为69.54万元,完成预算的93.0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52.74万元,完成预算的102.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6.8万元,完成预算的98.8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没有发生出国出入境费用。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4.14万元,下降16.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4.12万元,下降21.1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2万元,下降0.14%。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为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减少,车辆运行维修等费用相应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2.74万元,占75.84%;公务接待费支出16.8万元,占24.16%。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2.7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52.7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7辆。主要用于日常检察工作开展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6.8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6.8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0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与检察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30.3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29.87万元,主要原因分析2017年招录聘用制书记员,人员增加导致日常公用经费相应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日常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检察事务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资产总额10293.4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956.91万元,固定资产6895.4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1441.04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440.7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241.03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公车改革减少车辆40辆,账面原值866.91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3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1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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