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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宁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普洱市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普洱市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其主要职能如下: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需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和提起公诉。 

    3.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嫌疑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嫌疑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逮捕;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4.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诉权。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或提出抗诉等决定;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5.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6.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等监管改造机关的监管工作实行监督。 

    7.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8.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9.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探索检察工作的加强和改革,进行检察学理论研究。 

10.对全院干警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查处群众反映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开展纪律教育、执法检查等活动,督查各项制度的落实。 

11.加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做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历教育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先进集体、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做好检察官等级呈报及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 

12.负责检察机关党支部工作,老干部工作、妇联、工会及其它有关工作。 

13.做好上报下达,财务装备,信息反馈等工作。 

    14.承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委和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县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始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强化队伍建设,为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树牢服务大局意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自觉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己任,始终把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项举措贯穿于检察工作之中,为把宁洱打造成为昆曼国际大通道上的“绿色工业重镇、现代物流中心、养生宜居宝地”保驾护航。 

(一)坚持维稳与维权并重,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做好检察环节平安建设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2017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96件125人,批准逮捕81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80件231人,提起公诉169人。其中,批捕侵犯公民人身、民主、财产权利犯罪43人,起诉59人;批捕毒品犯罪20人,起诉8人;批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4人,起诉56人。对陈某肆意侵占城市绿化带建房的行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法院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有力维护了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保护,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22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2人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全年共办理各类信访案件65件,接待来访群众80余人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共4名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 

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是成立未成年人办案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全年作出不批捕决定6人,附条件不起诉5人,开展社会调查14人,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全部封存。二是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宣传。以“检察开放日”为平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关工委、教育局、妇联工作人员走进检察机关,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以案释法,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服务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立足检察职能,强化绿色发展意识,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型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年共立案查办破坏环境资源型渎职失职犯罪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办破坏环境资源型犯罪2件,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犯罪提起公诉13人。    

强化为民宗旨意识,全力奋战脱贫攻坚 

为确保实现脱贫摘帽目标任务,在人员紧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压力巨大的情况下,拿出认识、拿出办法、拿出力度,积极服从并选派1名副科实职干部和2名科员驻德化镇干田村帮扶,扎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党建扶贫双推进等工作。年内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在深入走访调研产业发展需求后,为干田村提供扶贫资金5.7万余元,还多次为干田村建档立卡户送去生猪、土鸡、种苗及饲料等生产物资。通过帮扶,干田村产业发展得到了明显提升,群众对我院挂包帮工作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坚持惩防并举,坚定不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反腐败斗争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职责,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依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一)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1件1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9件10人,渎职侵权案件2件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0万余元。查办科级领导干部4人,重点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6件7人,查办不作为型渎职犯罪案件2件2人,查办利用权钱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犯罪3件3人。 

   (二)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查办案件,开展预防调查3件、形成案例分析报告3件,提出检察建议3件,开展警示宣传教育23次,受教育人数1166人。对宁洱县人民医院内儿科住院楼建设项目开展重大专项预防,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全年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44次。撰写的《宁洱县检察院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受到县级领导关注并作出重要批示。 

三、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始终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强化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主动与全县23家行政执法部门共享案件信息,全年共指导成员单位录入案件信息433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9人、撤案77人,追捕、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3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份,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对法院提出量刑建议170件,采纳143件;对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的罗某某贩卖毒品案以及量刑适用缓刑不当的伍某某受贿案提出抗诉,均获改判。 

   (二)细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全年共向监管场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3份,提示催办羁押期限届满案件16件,依法对监外执行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监外执行罪犯成功监督收监执行1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6件均被采纳,维护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的论述,聚焦我县国有资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向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林业局等单位以及磨黑镇、德安乡等七个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102件,其中对接到检察建议后怠于履行收回农发基金借款职责的县财政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县财政局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并继续履行职责”。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赋有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后,恢复被破坏林地2297平方米,违法使用农田的行为得到查处,磨黑镇、德安乡被污染的河段得到治理; 3家违法企业停业整改,关停2家无证企业,1家违法排污的企业自行进行了整改;农发基金借款目前已收回126万余元。年内办理的“宁洱县普义乡等七个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前监督案”被省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办理,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设。 

 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从严治检,切实把队伍建设作为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保证,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始终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牢把握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从严治检,开展“以案为戒、正风肃纪”教育整顿活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增强监督执纪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干警综合素能。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加强队伍素能和人才培养,新招录2名法律专业人员充实检察队伍;积极组织干警参加思想政治培训和检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鼓励干警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有计划地培养业务型、专家型和复合型人才。   

   (三)夯实基础设施建设,助推检察工作发展。在县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关心支持下,我院新建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已投入使用,办案工作区、控申接待中心、案管大厅改造工程、门卫室及场地围墙修缮工程也陆续顺利完工,办案办公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五、主动接受领导和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始终注重检察工作的党性和人民性,牢固树立监督者更应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着力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持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向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的决策部署,全年向县委书面报告工作2次,并及时请示汇报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主动接受监督。一是认真做好“两会”期间征询代表委员意见、听取审议报告、梳理反馈意见建议等工作,及时妥善办理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12条,有力推动了检察工作发展;二是加强和改进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观摩庭审8次,其中司法体制改革后检法两长首次共同开庭审理的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体现了检察官、法官职能的回归,得到了观摩代表委员们的高度评价;三是按期顺利完成特约检察员换届工作,保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充分参与民主监督;四是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共发布程序性信息225条,重要案件信息58条,法律文书99份。 

六、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激发检察工作活力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和上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部署,坚决拥护、坚定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以整合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推行扁平化管理为主线,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将原有的15个内设机构整合为5个大部,实现精简办案审批层级。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员额检察官包括院领导全部配备到一线办案,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类、人尽其才,确保公正高效履行检察职能。全年检察长、副检察长共办理职务犯罪、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131件。 

   (二)全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领导小组,及时传达贯彻中央改革部署,多次研究落实人员、机构、职能转隶相关事宜,并与县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协调沟通,确定拟转隶人员;二是做好思想动员。检察长亲自与拟转隶人员谈心谈话,征询意见、了解需求,确保拟转隶人员思想稳定;三是配合县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做好拟转隶人员考察谈话,协助工作小组全面了解掌握拟转隶人员基本情况;四是对现存案件线索及办案中发现的线索登记封存,按照转隶时间节点要求移交监察委员会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宁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分别是: 

1.行政单位1个,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2人。其中:行政编制4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7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16人。 

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973.2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71.21万元,占总收入的99.79%;其他收入2万元,占总收入的0.21%。与上年对比如图所示(单位: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971.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97.27万元,占总支出的61.5%;项目支出373.94万元,占总支出的38.5%。与上年对比: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我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5.27万元。2016年92.32万元增加12.94元,递增14.02%,原因为:上年度我院公务交通补贴在人员经费中核算,根据要求,2017年度公务交通补贴33.05万元在机关运行经费中核算,导致机关运行经费比上年度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2.3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7.6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我院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73.94万元。2016年度758.11万元减少384.17万元,递减50.67%,原因为:“两房”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减少。具体项目开支为办案业务经费支出及“两房”建设资金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71.21 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比2016年度支出的1289.81万元相比减少了318.6万元,原因为“两房”建设及附属工程建设资金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外交(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821.3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57%。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15%。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5.9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3%。主要用于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7.住房保障支出34.4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55%。主要用于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4万元,支出决算为17.44万元,完成预算的51.2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5.64万元,完成预算的55.8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8万元,完成预算的30%。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减少公务接待开支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1万元,下降5.9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为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1万元,下降6.5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004万元,下降0.0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为: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减少公务接待开支。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64万元,占89.67%;公务接待费支出1.8万元,占10.3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6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15.6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检察机关(相关工作范围)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8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8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6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6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5.27万元,2016年92.32万元增加12.94元,递增14.02%,原因为:上年度我院公务交通补贴在人员经费中核算,根据要求,2017年度公务交通补贴33.05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中核算,导致运行经费比上年度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干警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汽车保险费、汽车燃油费、交通补贴、其他交通费、工会经费、培训费、物业管理费、电梯运行维护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宁洱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220.0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52万元,固定资产1070.04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2.2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2.25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3辆,账面原值12.25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2.8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8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2.8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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