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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是本市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能和领导基层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服从中共丽江市委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完成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对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三)领导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方针、工作部署,结合丽江实际,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公诉。领导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公诉工作。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对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发现违法依法进行纠正;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抗诉;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七受理单位、个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八管理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和审核工作。 

(九)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管理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 

(十)协同地方党委管理考核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依法办理有关法律职务任命手续。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 

(十二)贯彻落实高检、省检有关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对全市检察机关物资装备建设进行管理和指导。 

(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对政法工作的要,按照市委、省院的工作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自觉融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三大战略定位”,突出重点抓履职,专项整治促规范,从严从实建队伍,为丽江的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环境,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现将今年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动融入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丽江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诉求。 

一是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强化服务发展责任担当,完善服务保障措施,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全面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商品、信用卡诈骗等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犯罪案18件24人,提起公诉22件35人。抽调精干力量稳妥办理“2·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维护市场、金融秩序,保护知识产权。 

二是积极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突出惩治严重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积极开展查办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严厉惩处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和督促支持起诉工作。审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件,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9件(环境资源保护类3件、国有土地保护类6件),挽回经济损失612.67万元,收缴植被恢复费69727.88元;不断深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市检察院控申部门连续三届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完善群众意见收集转化机制,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成效不断增强。 

三是积极开展“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精准助力扶贫攻坚。2015年8月开展“挂包帮”工作以来,不断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先后对扶贫“挂包帮”联系点永胜县羊坪乡磨房沟村委会直接投入和协调投入资金250余万元。今年,对磨房沟小学校舍进行全面维修并添加课桌及电脑等设备;完成了磨房沟村到清水河公路的3公里的道路硬化、新建4公里、维修19公里进村组道路;为完成2000亩陡坡地造林培育的25万株华山松(已完成陡坡地造林480余亩)、1000多亩附子、重楼等中药材长势良好;66户安居房建设进展顺利;建成16个蓄水池,大部分群众的用水问题得以解决。在省政府组织的第三方动态管理工作质量考评中,评委对我院扶贫工作和驻村工作满意度接近100%。 

(二)切实履行检察职能,推动平安丽江建设 

全市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忠实履行检察职责,更加注重依法治理,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截至11月,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7611132人,决定和批准逮捕558件75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65件2006人。  

一是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和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贯彻疑罪从无理念,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批捕抢劫、抢夺、盗窃等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192件278人,提起公诉216件313人;批捕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利犯罪案件113件148人,提起公诉153件226人;批捕放火、交通肇事、破环电力设备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17件19人,提起公诉438件443人(包含危险驾驶319件319人)。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保障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是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不构成犯罪或涉嫌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决定不批捕181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94人。完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快速办理等机制,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23人,对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的被告人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努力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更加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积极为社会管理提供法治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推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批捕起诉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赌博、诈骗等犯罪,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探索非公有制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障“两新”组织合法权益和健康发展。成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建立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援助工作1件2人;探索建立检校合作示范点制度,积极开展“法制校长”等工作。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认真开展社会调查、回访帮教等工作,最大限度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决定不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2人、不起诉15人、附条件不起诉10人。 

四是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落脚点。积极探索控告申诉工作的新方法,针对控告申诉工作发生的新变化,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认真抓好十九大前后检察环节的矛盾和重点涉检信访案件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涉检信访案件的释法说理和稳控工作。今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81件,其中举报42件,控告申诉139件,均作了妥善处理,继续保持了涉检案件赴省进京“零”上访。用司法救助和国家赔偿来体现检察人文关怀,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7件15人,发放救助金16万元。 

(三)依法惩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对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继续保持反腐败强劲势头,敢于担当、依法办案、主动作为,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惩治腐败的强烈期盼,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认真把握职务犯罪新规律、新特点,坚持查细、查透,深入挖掘窝案、串案、案中案。今年以来,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29件,立案侦查17件24人;共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14件,立案侦查7件14人。 

二是突出办案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扶贫开发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保障脱贫攻坚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2015年开展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和为期五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来,全市共查办涉农领域案件38件45人。今年,丽江市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共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件10人。其中,贪污4件6人、挪用扶贫资金犯罪2件2人、渎职犯罪1件2人、涉案金额118.76万元、通过查办案件挽回经济损失71.88万元。 

三是落实工作机制。以专题预防、重大项目同步预防为重点,与市扶贫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下发了《全市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深入开展扶贫领域、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通知》。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对发案情况、案件数量和特点、发案原因、存在的问题作详细分析研究后,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思路。配合完成市人大对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调研。今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对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为积极保障和服务脱贫攻坚中心工作所做出的努力和近年来大力查办和预防扶贫、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四是扎实开展预防教育。在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认真贯彻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方针。立足预防职务犯罪检察职能,以专题预防、重点项目预防为重点,着力提高预防质量和成果转化,推动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全面协调发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 23件,案例分析22件,制作预防报告10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29件,被有关单位和部门采纳26件,开展预防警示宣传教育378次,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30批次,受教育人数 7924人,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1866次,在开展预防工作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8件,移送反贪部门6件,移送反渎部门2件。 

(四)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不断强化监督意识,认真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构建防止执法司法权滥用的严密防线,延伸、拓宽诉讼监督的触角和领域,努力在破解法律监督难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上取得新进展。 

一是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全面把握逮捕三个条件,认真执行《两个证据规定》,依法保障人权,强化对另案处理、随意改变强制措施案件的监督。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7件,向公安机关、自侦部门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7份,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0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435件845人,对122件20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监督纠正漏罪40起、漏犯17人,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32人。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65件(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65份;不批准逮捕202件378人,纠正漏捕10人。 

二是加强审判活动监督。强化对判处缓刑和免刑、二审书面审理、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后改变原审判决等案件的监督。提出抗诉9件,审判机关裁判抗诉案件7件,改判或发回重审7件,抗诉意见采纳率100%,书面纠正审判活动违法7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40件。 

三是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依法对719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法律手续进行检察监督;派员出席假释案件庭审14件;对监管场所开展安全防范检察89次,与在押人员谈话教育313人次,办理在押人员控告、举报申诉案件22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0件,提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2件,被办案机关采纳29件,办理一审在押人员遗漏罪行和在监内又犯罪案件2件6人, 办理死刑临场监督 3件,检察监督并配合监管部门妥善处置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事件8件8人。 

四是加强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切实转变民事行政监督观念,结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具体工作实际,打造以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为核心,以程序性监督、非诉讼案件监督为主的民行检察监督新格局,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督质量为抓手,认真解决群众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民事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向纵深发展。1-11月,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共办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5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数减少2%。办理控申部门受理的不服生效裁判、调解监督案件21件,办理审判程序活动违法监督案件2件,办理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件,办理督促履行职责案件10件,办理复查纠正案件5件,排查虚假、恶意诉讼案件线索4件,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件。 

(五)严明纪律、从严治检, 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全面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要求,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围绕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落实“五个过硬”要求。 

一是加强党建做表率。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把“两学一做”融入日常、融入办案、融入每一个党员内心,真正常态化、制度化;坚持用党章党规规范言行,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学做结合、知行合一,对标“四讲四有”“四个合格”,争当合格党员;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加强两级院党组自身建设,履行好主体责任,做到领之有方,导之有术。不断加强支部的战斗堡垒建设,更好地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以党建带队建的良好态势巩固发展好,以优良的作风带检风,振奋精神抓好各项检察工作的落实。 

二是正风肃纪树形象。把严明政治纪律摆在首位,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对党忠诚、对组织坦诚,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建立健全纪律作风状况经常性分析研判和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及时核查机制,对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隐患和廉政风险的重点部门、环节和岗位,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检务督察、开展纪律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增强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力度,坚持关口前移,充分运用约谈、函询、廉政提醒谈话、民主生活会等方式搞好提醒警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提高素能强基础。以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为动力,认真审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用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两级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已制定完成并实施,县(区)院内设机构改革已经完成,检察辅助人员正在逐步配备。严格落实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制度,实行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情况定期通报,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完善培训体系,创新实训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办案能手和专门型人才,实现教育培训由知识型向素能型转变;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到高校培训、上挂下派、新进人员到一线、到基层锻炼等制度,不断提高队伍综合能力;深入推进检察人才重点工程,加快培养和引进专门人才和各类紧缺实用人才,不断满足办理新类型案件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需要。全年共组织367人次参加各级检察院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班。 

四是强化监督促改进。始终牢记检察权源于人民、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宗旨,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运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系统,为律师查询和复制提供服务453件(次)。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094条、法律文书950份、重要案件信息284条;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两级检察院实现新闻发言人全覆盖和“两微一端”全覆盖,广泛宣传检察工作,重视网络上的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网络热点问题的应对和引导;把强化自身监督作为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建立以案管部门为核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平台,以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为手段,以信息化为依托的新型办案监督管理模式,初步实现对事、对案、对人监督的全覆盖;每季度开展一次案件质量评查,开展经常性的检务督察活动,及时解决执法办案、机关管理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及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丽江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91人。其中:行政编制91人(含行政工勤编制8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8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8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26人。其中:离休3人,退休23人(经费由市社保统管)。 

实有车辆编制32辆,在编实有车辆32辆。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基本情况分布图表等)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2,249.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49.30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XX%;其他收入198.8万元,占总收入的8.83%。与上年对比增加192万元,增加主要原因是市财政拨入2016年度相关人员经费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收入占比分布图表)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2,395.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32.08万元,占总支出的76.48%;项目支出563.3万元,占总支出的23.52%;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项目支出增加3.8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使用以前年度基建结转资金对办公大楼漏雨、外墙漆等进行修缮支出86.76万元,按市政府统一要求对办公大楼进行亮化工程建设支出47.1万元。(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支出占比分布图表)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832.0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15.51万元,主要原因是年内规范津补贴增加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8.3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1.61%。(人均2.47万元/年)(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支出分布图表等)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法律监督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563.3万元。与上年增加240.67万元,主要原因是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用于办公大楼漏雨、外墙修缮支出86.76万元;政府亮化工程支出47.1万元;扶贫专项补助28.76万元;省级精神文明单位支出92.9万元。(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支出分布图表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22.9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8.62%。与上年对比增加535.88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划后省财政厅绩效考核奖励支出113.94万元;培训支出增加58.13万元(2017年市院组织全市干警综合业务素质培训)及规范后津补贴增加人员支出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主要用于……(相关支出情况); 

2.外交(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主要用于……(相关支出情况); 

3.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主要用于……(相关支出情况); 

4.公共安全(类)支出1715.9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0.82%。主要用于维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履职正常运转支出,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226.28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7.29万元;其他检察支出472.39万元。 

(说明可细化到项级科目,同时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支出占比分布图表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75万元,支出决算为34.37万元,完成预算的45.8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6.05万元,完成预算的78.9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32万元,完成预算的25.21%。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实现“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4.03万元,下降28.9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5.25万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09万元,下降3.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8.69万元,下降51.08%。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6.05万元,占75.79%;公务接待费支出8.32万元,占24.2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XX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6.0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6.05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2辆。主要用于自侦案件、公诉出庭、复核、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民行等办案部门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8.32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8.3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3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67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次)。主要用于省院各种检查组、案件质量评查组、省院公诉等业务部门办案及县区院请示、汇报案件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98.03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63.02万元,下降25.95%主要原因分析厉行节约,支出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正常履职所需刚性支出,包括:交通费补贴92.64万元;水电支出13.51万元;物业管理支出15.18万元;办公费14.94万元;邮电费6.53万元;工会费4.12万元及干部福利费3.25万元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丽江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4322.9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895.05万元,固定资产3427.86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31.8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00.29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0.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2.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3.7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6.17%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按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年末将实有资金账户利息1.6万元上缴省级国家金库。 

2、人员情况。2017年初84人,年内调入洪继伟(丽组公调[2017]14号)、和云忠(丽组公调[2017]96号)年末实有86人。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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