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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意见》中明确的“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

时间:2021-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对此可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拓宽案件来源范围。《意见》指出,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畅通司法救济渠道,这是民事检察职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价值目标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多处新增规定体现了这一要求:其一,对于检察机关未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救济权利;其二,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一次的救济权利;其三,拓宽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将原来限定的三种情形修改为六种,其中增加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的兜底条款。这些新规定实施后,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更加畅通,有利于检察机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切实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突出重点加强监督:其一,强化对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其中,重点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判显失公平等违法裁判的监督。民事检察工作应贯彻落实这一精神,通过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引领社会风尚。其二,强化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其三,强化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来,虚假诉讼监督已经成为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责主业之一。但目前,虚假诉讼监督还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认定惩治难等问题,工作成效还不够理想,亟须进一步加强。

  三是增强监督的精准度,努力提升监督质效。精准监督这一民事监督新理念,要求同时体现在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两个方面。在效果上,民事诉讼监督要大力提高社会认可度。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4994件,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9900件,虽然监督数量具有一定规模,但其中具有品牌效应的案件很少。检察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应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注重办理对司法活动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案件,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在质量上,一方面,应严把监督案件质量关,通过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司法监督管理、善于借助“外脑”、推行公开听证等方式提升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对于监督意见正确而法院拒不采纳的,应通过跟进监督、上下级检察机关接续监督等机制督促纠正。

  四是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监督保障。在过去民事诉讼监督实践中,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等制约因素确实存在。这次《意见》明确提出几项要求:其一,完善案卷调阅制度。中央政法委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提出探索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下一步,各地检察机关还需继续与法院沟通,会签正、副卷一并调阅的文件,将中央要求和相关规定落实落地。其二,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对推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起到一定作用,但还不足以解决民事领域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所有问题,下一步还需要“两高”加强沟通协作,争取形成民事监督方面的会签文件。其三,推进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对包括实现信息共享在内的相关事项达成了共识,希望该平台能够早日投入使用。

  本文节选自2021年《人民检察》第16期:《应松年等:找准落实中央加强法律监督〈意见〉的着力点》;本文作者王玄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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